(注:作者为兰州中院民三庭庭长)
第三只眼
替开发商算一笔账
本报记者 张光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路桥公司承建这栋商品楼之前,实际上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栋大楼建成以后必然会影响周边楼房的采光,并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而这也正是兰州市规划局批准其开发项目的前提条件之一。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路桥公司在报批施工方案的时候,注明了新建的这栋楼房与109号楼间距为9米。
但后来的事实是:两栋楼的间距从规划报批的9米变成了竣工后的6.6米,说明这栋新修建商品住宅楼的楼宽由原先设计的17米净加宽至19.4米,净加宽了2.4米。这一加宽的2.4米使得两楼间距由原先设计的9米减为6.6米,建成的3号楼西头向西又延伸了3米。仅这一违章改动,就多建商品房1047.6平方米(3米×楼宽×18层),按当时楼盘平均售价3378∕平方米计算,价值350万余元,扣除工程造价1000元∕平方米,计100万余元,其非法盈利近250万元,却只给受到侵害的原告补偿24万元,故其何乐而不为?
这样算下来,开发商无疑是最大的赢家。
案件透视
遮挡阳光的高楼是怎样建起来的?
记者在兰州采访期间,了解了遮挡109号楼住户采光和通风的音乐广场3号楼的审批立项过程。
2002年8月,路桥公司向兰州市规划局申报在旧大路109号楼正南9米处兴建音乐广场3号楼。
同年9月27日,兰州市规划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批文:“(路桥公司)应与受影响的住户达成协议。”
2003年4月28日,路桥公司向市规划局上报的甘路发[2003]34号文称:“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开发的路桥花园住宅如对个别住宅有日照影响而达不到规范要求,我们将与受影响的住户进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由于日照影响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此后,路桥公司在未与109号楼住户协商的情况下,开工兴建音乐广场3号楼,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及建筑垃圾等让住在109号楼的人们苦不堪言,住户们开始不断地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
2004年7月6日,路桥公司以[2004]20号文件上报市规划局,单方面决定给包括13户住户在内的16户中的楼梯间东面8户居民每户补偿5000元,楼梯间西面8户每户补偿3000元。
两楼间隔6.6米,算不算违规建筑?
两楼之间的间隔距离究竟应该是多少?
记者走访了13位住户的诉讼代理律师丁信孚,他拿出一张测绘资料,上面清楚地绘明了路桥公司2004年新建的音乐广场3号楼与13户原告所住的109号楼最小间距只有6.6米!
丁信孚说,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兰州市南北走向楼房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1至1.44倍。
照此《设计规范》和《条文说明》提供的计算公式,被告新建的处于南面的音乐广场3号楼与原告的109号楼之间的距离至少应该为53.46米。而两楼之间实际距离只有6.6米,只达到规范要求的12%,与规范要求距离相差将近10倍。
一纸承诺可否抵消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既然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在修建新建筑时违规操作,兰州市规划局难道对此一无所知?尽管现有的结局是开发商与相邻楼层的住户达成了补偿协议,但作为政府的监管部门,对此是否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在《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中,对开发商的违规操作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不按规划部门核准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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