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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阳光值多少钱
时间:2007-6-22 16:53:15    浏览
 

    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采光权”。

    在城市小区,“采光权”主要是通过楼间距体现出来的。按理说,楼间距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楼间距。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采光权”正在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

    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因自身的生存居住环境质量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帮助,因通风、采光条件受到影响,状告规划部门、房产商,讨要“采光权”、“通风权”的侵权诉讼日渐增多。透过这些案例,不难看出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在觉醒。许多受害方强调“要阳光,不要物质赔偿”,即要求首先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了结。

    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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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无小事

雪玉玲

    兰州中院受理这起群体性涉诉案件之后,非常重视,当即指派有经验的法官审理此案。

    对相邻采光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为了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主办法官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多方查找资料,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到各家各户亲身感受阳光被遮挡的程度。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合议庭合议,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采光权案件,上诉人主张拆除该楼或对住户们另行安置的诉求,因不切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但该案有调解的基础,焦点是补偿的标准难以达成一致。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争取调解结案,主办法官借鉴其他地区审理采光权案件计算补偿费的一些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以法析理,以情化结,用公平求和谐,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对个别对立情绪比较大的当事人,到其家中逐户说明情况,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协议达成后,考虑到13户上诉人都是原国有企业的退休和下岗职工,加之双方当事人打了多年官司,积怨较深,在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新的矛盾,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为了保证补偿款安全及时地发放到上诉人的手里,真正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他们又积极搭建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的平台。领取补偿款时,主办法官认真审查、核对每一个上诉人的身份和资格,督促被上诉人准备款项。在做好充分准备以后,现场监督发放。13户住户对法院的调解结果基本表示满意,他们说:“法官工作作风细致、严谨、扎实,不辞辛劳,不厌其烦,处处为我们着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使我们深受感动。”结案后,该案的审判长深有感触地说,民事案件无小事,案案都关系着公民的民生民权,不可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和保障力量,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必须着眼于社会和谐,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做到公平公正高效,不断为和谐社会增添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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