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城市拆迁安置新规定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出台《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严格控制被拆迁人多购买安置房的通知》。
《通知》称,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安置;对原房屋面积小、实际居住人口多的被拆迁户,允许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不能增加安置套数。
《通知》还规定,对增加安置面积仍不能解决实际居住困难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居委会、街道办等单位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可多购买一套安置房。
《通知》还要求: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签订的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增加以下条款:被拆迁人购买的安置房,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准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未经审核、确认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且拆迁人有权收回未经审核、确认的安置房。
(秦 弓)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项 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连线法官
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
为何可以转让
本报记者 张光宇
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林庶富。
林庶富告诉记者,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是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合同,而不是被告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产。那么,原、被告所签的合同是否像被告所说的那样是无效合同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则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合同无论是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权合同,其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且双方在前期还各自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原告支付了转让费,被告则将拆迁安置房合同及发票交由原告保管,并以该合同与开发公司办理购房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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