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到沈阳房地产法律网查看更多相关信息
房屋漏雨修缮不及时 出租人有责房租减半
时间:2008-8-11 17:07:36    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出租房屋漏雨,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双方产生纠纷。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出租人因未及时维修房屋,其租金收入减半。

    原告陈某某有四间门面房,2006年7月25日,原告将此房屋出租给被告某有限公司。双方对租赁时间、租金标准、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对房屋进行了铺地板、吊顶等装修。尔后,被告在该房内经营电动车并向原告交纳了自承租日起至2007年8月17日的房租。2007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房屋漏雨,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未及时维修,被告遂不再支付租金,并将房屋空关。原告为索要租金,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况下,至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显属违约;被告作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自行修缮,又不将已空关的房屋交付原告,导致房屋空关至今造成租金损失。对此,被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空关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应各半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空关期间的租金损失的一半计1016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40年后表姐索要房屋产权 表弟法院维权获支持
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
 
 
> 我来说两句:
发表评论时您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沈阳房地产法律网 辽ICP备审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