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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改调房政策的通知(1998.7.28)
时间:2008-7-11 13:30:15    浏览
 

文号:沈房改办发[1998]17号

颁布机关:其他 发布时间:1998-07-28  生效时间:1998-07-28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全市各住房产权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进一步完善房改调房政策,针对房改调房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现就原房改调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调房政策和计算方法

1、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单位又为其调配住房,新调住房按调房当年的成本价和政策计算购房款;

2、  职工原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调房当年成本价和政策重新计算购房款;

3、  新调住房购房款减去已购住房按调房当年的成本价和政策重新计算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4、  职工新调住房和已购住房因原产权单位的不同,不能补(退)购房款差额的,职工购买新调住房时,要按调房当年成本价和政策计算、交纳购房款。已购的住房交给调房单位,按调房当年成本价和政策计算购房款后由调房单位予以退还。

二、   实施条件

1、  购买新调住房需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

2、  按调房政策购房的职工,均须是已购买公有住房并领取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   维修管理

1、  职工按调房当年成本价的1%乘以购买新调住房增加的建筑面积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

2、  住房的维修责任划分和管理仍按《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操作程序

1、  职工购买新调住房,产权单位按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程序为职工办理交易和产权变更手续。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需单位提供办证的有关材料外,还要出具购房职工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书和已购房交款凭证。产权监理部门将购房职工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重新核发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2、  调房单位将职工腾退的旧房重新再出售时,凭调房职工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协议书,重新履行房改售房的审批,交易和产权证手续,为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   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19988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房改调房政策的通知》(沈房改办发[1997]26号)文件即行废止。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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