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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8.7.12)
时间:2008-7-11 13:27:08    浏览
 
颁布机关: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1998-07-12  生效时间:1998-07-12 效力级别:机关名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实行《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治安许可证)制度: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设置包房的营业性饮食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营业性服务场所。


上述营业场所,未取得治安许可证,不得营业。


第五条  申办治安许可证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应当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


公安机关颁发治安许可证,只允许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申办治安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格局、定员和设施、设备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如果经营过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在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造成该场所受到吊销治安许可证等较重的治安处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15日内颁发治安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颁发治安许可证也不作出答复的,或者认为应当取得和治安许可证而没有取得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已取得治安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对营业场地进行改建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第九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本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和落实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凡在本营业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并负责监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发现营业场所内的卖淫、色情陪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四)营业场所内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用从业人员,应当查看并登记被招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同时查看暂住证;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不得招用;招用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电子游戏厅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


禁止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传播淫秽音像。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的服务人员不得进行卖淫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消费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消费人员不得进行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赌博、吸毒、殴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否则,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应当申办治安许可证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无治安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其停业,拒不停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同时吊销营业场所的治安许可证;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纵容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治安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许可证;同时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治安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该营业场所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安机关暂扣治安许可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和被处罚的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依照本条例处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度,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为营业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违法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


治安管理条例》宣传提纲


沈阳市公安局              19989


(一)


19985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12日正式公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场所经营者行为,净化场所治安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强调了执法部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约机制,对公安机关执法条件和执法权限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执法者素质和执法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我市娱乐饮食服务场所 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各类娱乐饮食服务场所7200余家,这些场所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娱乐文化饮食条件,满足了各阶层娱乐饮食消费的需要,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但是,由于利益驱动、管理不力和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我市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大量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没有申领治安许可证,在没有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脱离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无法保障安全条件和治安秩序;二是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有的经营者从经营利益出发,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场所内容留卖淫嫖娼、色情陪侍活动,利用电子游戏机和其它方式聚众赌博敛财,同时诱发了抢劫、杀人、互殴等危害社会秩序案件的发生;三是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处罚体系。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而且也影响了我市对外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形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市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秩序的好转和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


《条例》对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实行《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省市公安权关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证的范围是(1)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含迪厅、迪吧)、夜总会、影剧院、录相厅,以及其他文化类娱乐场所;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滑冰场、旱冰场、游泳馆,以及其他体育类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游乐场及其他游乐设施比较集中的观览类娱乐场所。(2)设置包房的有娱乐项目的饭店、酒店、洒吧、清吧、音乐茶座等餐饮场所。(3)洗头房、洗脚房、美容美发店、桑拿浴等服务场所。


经营条件是:(1)各种营业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必须有承建或鉴定部门检验合格证书;建筑物、格局、定员和设施、设备等到符合治安管理要求;有治安管理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治安处罚记录。(2)关于桑拿浴、洗头房、KTV包房、舞厅、夜总会的格局标准。一是桑拿浴、洗头房、KTV包房的面积不得小于八平方米;必须能够透视室内整体环境,不得安装可调灯光开关。二是洗头房不准设服务单间,不得设置淋浴设施,不得进行全身按摩。三是舞厅、夜总会不得设置重叠包厢、坐椅靠背不得高于110厘米;舞厅定员以舞池面积每平方米一人计算;夜总会按座位定员。


对违反上述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颁发《治安许可证》。


                             (三)


贯彻实施《条例》,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申办电子游戏厅、射击场、狩猎场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发证;申办三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企业和桑拿浴室由市公安局审批发证;其它列管场所由所在地区、县(市)治安部门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将结合换发许可证,对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1)场所审批手续是否健全;(2)内部格局是否符合开办条件;(3)经营方式是否存在治安隐患。对内部格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对于因卖淫嫖娼、赌博等违反治安管理问题被处罚过,现在仍然管理混乱的,要予以取缔。经清理整顿符合开业条件的,治安部门将按规定时限发放《治安许可证》。各行业单位要坚决落实治安许可证制度,今后凡按《条例》规定必须申领许可证的,都应持证经营,不申领或申请后治安部门不予颁发治安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一律视为非法营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发证工作分三种:(1)对从未取得许可证,并已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宣传教育,动员其必须按程序申领;(2)对199711日以前颁发和换发的《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到1998年底已满二年,一律换发《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3)对1997年以颁发的《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到期满二年。对申领《治安许可证》的单位,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各行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四)


公安机关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主管部门,公开检查公共场所时,需持省公安厅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进行工作,对违法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处罚。对应当申办治安许可证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而无证擅自营业的,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对营业场地进行改建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在7日内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核手续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场所招用从业人员不登记招用人身份证、暂住证和未经市局培训的保安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同时吊销营业场所的治安许可证,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场所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纵容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治安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许可证,同时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已翻印下发各经营场所,各经营场所要按规定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制教育,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受教育面要达到百分之百。让我们共同为发展我市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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