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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1998.7.10)
时间:2008-7-11 13:25:22    浏览
 

文号:沈房发[1998]111号

颁布机关: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1998-07-10  生效时间:1998-07-10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市房屋鉴定管理办公室、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为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确保房屋使用权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鉴定事务所职责

1、  负责对各区、县(市)房屋教室分所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2、  负责拟加层、扩建和因城市建设、工业厂房改造所涉及的原有房屋鉴定。

3、  负责100平米以上各类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饭店、宾馆、浴池、商场等公共营业场所开业前及其每满二年的房屋安全鉴定。

4、  负责非住宅及相邻地二户(左右或上下)以上住宅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以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装饰装修前的安全鉴定。

5、  负责单位之间,涉外房产及市产权处发证的存量房产交易前需要进行的房屋鉴定。负责房屋租凭前需进行的房屋鉴定。

6、  负责各级司法、行政、仲裁涉及的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市房产监察大队查处案件的房屋鉴定。

7、  负责各种有危险症状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危房升级鉴定。

8、  负责各县9市)二层以上公建(包括商住两用、跨度6米以上工业厂房)及复杂结构房屋的安全鉴定。

9、  负责领导交办的房屋鉴定任务。

二、各区房屋鉴定事务分所职责

1、  负责100平米以下公共场所开为前及其每满二年的房屋安全鉴定。

2、  负责家庭居室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安全鉴定。

3、  负责单户住宅门窗拆改及改变用途的房屋安全鉴定。

4、  负责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前需进行的房屋鉴定。

三、各县(市)房屋鉴定事务所职责

1、  负责本辖区内各种房屋鉴定。

2、  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及复杂工程的房屋,报市所组织安全鉴定。

四、关于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

1、  为统一全市房屋鉴定技术和定性级标准,防止政出多门,房屋鉴定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技术用语、统一表式、统一收费标准。

2、  房屋鉴定的申请受理、鉴定记录和鉴定结论等表格文书由鉴定办统一印制。

3、  房屋鉴定档案按市、区县(市)分工,各自分别存档。

4、  区县(市)鉴定机构每月向市鉴定办上报鉴定情况报表。

5、  各区分所在鉴定中鉴定结论为危险的,其鉴定文书必须报市房屋鉴定事务所认定,并盖《沈阳市房屋安鉴定专用章》。各县(市)鉴定所启用本县(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6、  100平米以下公共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书,盖分所公章。100平米以上的所有鉴定文书必须加盖《沈阳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7、  为确保房屋鉴定质量,各区县(市)房屋鉴定分所(所)要严格按照市区分工的职责开展鉴定工作。越权鉴定的,视为无证鉴定,鉴定文书无效。第一次发生越权鉴定的,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第二次对直接鉴定人员和所负责人扣罚当月工资;第三次取消直接鉴定人员上岗资格,吊销分所(所)房屋鉴定资格、越权鉴定的项目收费直接上缴市局财务部门。造成责任事故的,要给予妥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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